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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联名信二位大法官三名全国人大代表虚假签名案编者按: 一封联名信,二位大法官,三名全国人大代表,构成山东济南一家小民企与一个大国企长达十几年的“蹊跷诉讼案”的关键词。 山东某国企伪造三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炮制虚假《人大代表联名信》,居然能蒙混过“官”——最高法院法官、山东省高级法院李霞法官,得以立案再审! 发生在山东济南的这起蹊跷案件,尽管被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后,陆续被“权贵”“和谐”成了“404”,但“网络留痕”仍可见,各位看官可以吃着瓜查百度,标题有《山东国企伪造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联名信“成功”干预司法 》《济钢集团被指“伪造人大代表联名信”间接干扰司法程序》等。 为方便专业读者了解案情,本报中国红新闻网“来信来访”编辑部将收到的《情况反映》公布如下,欢迎参与讨论、评论。有关意见请反馈至总编室信箱xinhuatop@163.com 中国红新闻网“来信来访”编辑部 2022年8月3日 关于2013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虚假诉讼的情况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执监刘慧卓审判长及合议庭,各法律专家、新闻媒体: 我公司(济南永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君公司)与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历经济南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具体诉讼及执行程序如下: 1、(2010)济民五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一审); 2、(2011)鲁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高院二审); 3、(2013)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内容为指令山东高院再审; 4、(2013)鲁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山东高院再审),内容为撤销济南中院(2010)济民五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高院(2011)鲁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济南中院重审; 5、(2014)济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再审); 6、(2014)鲁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高院二审); 7、永君公司不服山东高院终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未获准许;随后通过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报告,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高检民监【2017】1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8、随后济南中院对山东高院(2014)鲁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永君公司不服该执行行为启动了一系列执行异议及复议申请,上述执行异议及复议申请均被济南中院及山东高院予以否定,永君公司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2022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2)最高法执监53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年3月11日最高院做出的 (2022)最高法执监103号案件受理通知书,都尚未做出实质性的处理。 现着重就(2013)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鲁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您反映如下: 一、用伪造的人大代表联名信立案再审并作出(2013)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违法 申请再审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除人大代表联名信外,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而这封致送郑学林庭长的联名信却是伪造的。 永君公司在(2013)民申字第83号案件卷宗中看到这封由臧天翔、王军、王银香、王廷江签名的联名信后,曾函询全国人大代表王银香所在公司,该公司给永君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平函复如下:“附件中公司名称错误、代表证号错误,而且不是王总签字,请知悉。”由此足以证明这封所谓的人大代表联名信是伪造的。 这封伪造的人大代表联名信,是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得以立案并作出(2013)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的唯一证据,违法行为彰显无遗。 二、(2014)鲁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该判决认定永君公司申请办理涉案土地过户手续的申报资料并未齐备,双方均有过错、均构成违约。认定这个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申报资料”。这个所谓的证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申报资料”判断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申报资料是否齐备是“驴唇不对马嘴”,二者毫无关联性。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早已停止执行。 济南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或者审批,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在1992年11月18日发布施行的《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中设定的。1998年2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22号)明令废止了《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或者审批也随之停止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废止了,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申报资料当然也不存在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用早已不存在的且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的“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申报资料”来认定永君公司申请办理涉案土地过户手续的申报资料并未齐备,双方均有过错、均构成违约这个基本事实,毫无疑问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2013)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鲁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造成虚假诉讼、冤假错案严重后果 山东高院2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有最高院指令再审的加持,一审法院在执行该案时更是肆无忌惮、肆意违法。本来判决结果为继续履行合同和补充协议,一审法院却直接过户土地,使永君公司不仅丧失了辩论、抗辩及二审的权利,也蒙受了几千万的经济损失,国家更是流失了上千万的土地增值税。 请求最高法院撤销: 1、(2013)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附: 1、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4、人大代表联名信; 5、全国人大代表王银香所在公司的复函; 6、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7、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告。 反映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文平 联系电话:13606415301 2022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