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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重重的《民法典》,是将“物业资本家”强加在业主头上的紧箍咒

时间:2024-04-29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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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不签物业服务合同就不能买新房”。业主为了买房只能被迫与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签署合同。但是,一旦签了这个物业服务合同,将被终身绑定这家物业公司,想要更换新的物业公司,无路,没门!

自相矛盾、与他法相矛盾的《民法典》,成为将“物业资本家”强加在业主头上的紧箍咒!不修改《民法典》条款,业主就是被物业肆意宰割的羔羊。

然而,修改《民法典》,亦并非我们一般的老百姓力所能及。

这,就是操蛋的《民法典》。


《民法典》第939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条款,与《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相矛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自主决定接受服务”相矛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拒绝强制交易”相矛盾。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合同中,建设单位是相对人,物业服务人是行为人,业主是他人,前期物业不论是建设单位的子公司,还是特定利益关系户,它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却对未参与合同签订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民法典》第948条“原合同继续有效”的表述,导致物业和物业共同利益者联合阻止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至使小区难以达到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条件,从而达到长期掌控小区并收费的目的,也与《消权法》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相矛盾。《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何为定期?是每年一次还是每一百年一次?合理方式公开是公开大概还是详细公开?这种忽悠业主的不确定的条款,物业不执行,业主干瞪眼。《民法典》第944条:对物业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反之,对物业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却未规定,这直接导致物业可以不服务,业主不能不交物业费,不是双标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前期物业条款规定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不得拒绝,公平公正吗?《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合同服务约定的内容”的表述,直接合符《民法典》第154条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并且《条例》第25条与《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相矛盾;与《消权法》第9条“自主决定接受服务”相抵触;绑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消权法》第10条“拒绝强制交易”相矛盾。《条例》第26条没有必须前期物业期限的表述,加之《条例》第25条,导致前期物业无限期存在小区成为可能。

物管与业主的纠纷判定标准是:《民法典》和《条例》,法院与警察也是执行上部法律和条例,不修改维护物管的条款,业主永远得不到公平公正的结果。开发商是房子的制造者,其拥有的房子未经买卖纳税,不是房子的消费者,不受《消保法》保护,开发商不是业主;物业是房屋公用配套设备设施和地面地下建筑物和道路绿化及土地使用权,己含在房价中,同房屋一起卖给了业主;开发商为了能继续收费直至房子倒塌,以服务业主的物业及公共环境卫生的名义,成立或选聘收取业主物业费的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管,物管在物业管理协会和开发商及自身为《条例》和《民法典》物业篇的制定和执行作出了辛勤卓越无私奉献下,在《条例》和《民法典》物业篇加入管理功能后固定下来,致业主不聘物管就不能买房,即使物管服务质量极差,业主少交物业费也违法,现实中物管进入业主家里殴打业主的底气和行为与上述无关吗?物业是业主用一生血汗购买的,却还要业主用骨髓支付未商量和不自愿且与服务不对等的物业费,难到是业主因生活购房的最终结局?

收费的物业公司确定收费标准,付费的业主还有活路吗?

地下车位由地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及柱梁墙地板和坑及护壁构造,是房子的基础主体结构,随房卖一次,车位又卖一次,车位管理费收到房塌,物管己是人们不敢买房的根源之一。

业主要工作挣钱,没有时间管理物业和打扫环境卫生,需要服务,业主无论做什么工作、做多大的官,回家就是业主,当然物管会很聪明的区别对待,而绝大多数的业主面对与物业费不对等服务质量只能忍气吞声,加之条例法典的某些条款和利益者的庇护,物管高管收入丰盈工作轻松和老板极度奢华,而贫困业主只有卖房子交物业费;物管控制了物业就控制了业主,就控制了小区,长此下去社区城市甚至整个社会能置身事外?

保护业主一生血汗维一道路是:修改法典条例损害业主的条款,增加业委会建立时间和前期物业公司退出时间的条款,建全并实施《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管理细则》,消除成立业委会的障碍和防止其成员腐败,消除物管垄断控制小区,制定实施《业主自治条例》消除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业委会直接聘用物业服务工及签约劳务合同的法律空白。

只有业主自治才是真正实现宪法赋予人民当家做主在小区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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